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高新区**大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日产小型轿车,从成华区二环路万象城附近出发,途经二环高架路,当其行驶至成都高新区三环路桂溪立交科华南路出城方向下桥处时被警察挡获。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77.3mg/100ml;后经提取其血样进行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83.3 mg/100ml。黄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黄某某在2015年10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法定量刑情节以及黄某某的醉酒程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和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佩雷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4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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