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号
黄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9196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江安人,住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亲戚王某某家吃饭时喝了白酒。当日下午,黄某某驾驶自己的川Q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回家,途经江红路(Q25县道)江安县原底蓬镇老纸厂旁的公路时与对面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川QG****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与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经抽血检测,黄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5.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小勤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28482****;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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