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84********,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户籍所在地自贡市沿滩区**乡**村**组**号,住蒲江县**路**号**期**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0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2时58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蒲江县鹤山街道蒲尚路100m外路段处时,被蒲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黄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血液酒精浓度达200mg/100mL以上,对其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心燕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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