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川KR****号小型轿车从西昌市区往西昌市**镇方向行驶,18时许当车辆行驶至西昌市**路段处时与巫某某驾驶的川WO3****电动自行发生碰撞,造成巫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8.4mg/10O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威远县小河镇小河村2级14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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