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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自贸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单元**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7时1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广州路由天府大道南段方向往梓州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广州路东段“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5号门门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心隔离墩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9.2mg/100mL。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造成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已进行赔偿。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朝花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单元**号,联系方式:1592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三页,证据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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