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95********,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武川县**乡**村**号,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单元**号。2020年10月22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小型轿车沿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土默特大桥西侧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巴彦塔拉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蒙A*****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20】2762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0.58mg/100ml。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20】2763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认定,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0mg/100ml。
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土默特左旗大队以公交认字第【2020】1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过错严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过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查获经过;(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5)身份证复印件;(6)驾驶证复印件;(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9)机动车事故保险单;(10)行政处罚决定书;(11)电子档案;(12)工作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图;(3)现场照片;(4)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李梦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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