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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7〕9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号,暂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豫Q****3的银灰色北京牌面包车从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于明庄村驶出,沿津汉公路、跃进路、华盛道行驶至华盛道与华丰路交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2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份;

6、检查笔录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颖

代理检察员:钟毅

2017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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