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河南省偃师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孟津县白常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乐镇象庄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黄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2019年06月24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所送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单、机动车信息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报告单、抽血照片、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朝斌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偃师市**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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