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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4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固镇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住址:固镇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皇店村饮酒后,于当日21时许酒后驾驶无号牌弯梁摩托车从皇店村由东向西经浍河路、滨河路、大营路行驶至牛市巷,当其行驶至牛市巷美食广场附近时,被固镇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6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执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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