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天长市**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号**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徐晓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M***** 小型轿车沿天长市**路由北向南行驶,后右转弯进入**路,途径**路**花园**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3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6.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猛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路**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