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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4********,汉族,初中,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自“嘉年华”游乐场附近家中行驶至太和县民安路与文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案发时其乙醇浓度为15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这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及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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