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从无为市**镇**周村向**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村村通路段处,碰撞到路面行人谢某甲,致谢某甲受伤和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某未察觉继续行驶,谢某甲的妹妹谢某乙骑车追赶黄某某,行至油厂路段处黄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到路面沙堆停了下来。无为市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发现黄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依法将黄某某带至无为市中医院抽血待检。后黄某某在侦查机关谎称车辆是乘坐人夏小龙驾驶的。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2mg/100ml。经鉴定,涉案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的摩托车范畴。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黄某某积极赔偿谢玉梅的经济损失,取得谢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谎称车辆是他人驾驶,意图逃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赔偿谢某甲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香香
检察官助理:王莎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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