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祁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9时约30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小型轿车、从祁门县金子牌镇往祁门县城方向行驶,在祁门县城祁红广场路段倒车时,碰撞到方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方某某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发现黄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0gm/100ml。民警带黄某某到祁门县平安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4月22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80mg/100mL。
2020年4月27日,经祁门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已经支付给方某某汽车修理费17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驾驶证);收条及谅解书等等;
2.证人方某某、丁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损失,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操光明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3965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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