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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肥西县**镇**城(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乡)。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在肥西县官亭镇街道康柱饭店吃饭期间饮酒。同日14时2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12国道辅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林海幼儿园附近,与吴某某驾驶的川MU1***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黄某某受伤、两车辆受损。被告人黄某某被肥西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并带往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

肥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肥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材料;

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敏

检察官助理:杨佳丽

                                2020828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共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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