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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一部刑诉〔2020〕184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2000********,汉族,宣城职业技术学院护理系二**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商城**栋**室,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03时53分,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芜湖市中二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中二街与中山桥交叉口后右转进入中山桥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_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凌梓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案卷材料壹卷___、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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