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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宁县****村民委**小组,住云南省富宁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14日被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晚饭期间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H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广昆高速927公里高邦连接线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黄某某呼出气体进行检测,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从其身上提取的血液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5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020年3月29日20时18分许黄某某驾驶号牌为云H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广昆高速927公里高邦连接线,实施酒醉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富宁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黄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黄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被处予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2020年4月14日富宁县公安局以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黄某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其于2005年8月5日办理C1E类驾驶资格证,案发时云H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尚在强制保险期限内,无前科、不是网上在逃人员。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020年3月29日,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至广昆高速927公里高邦连接线处被交警查获的事实。

3.鉴定意见:从黄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52.47mg/100ml。民警已将该鉴定意见已告知黄某某。

4.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无视公共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雪君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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