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7********,汉族,初中,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2日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5分,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尉氏县大营乡寨黄村村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从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8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年龄情况。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其有故意犯罪前科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系正常车辆的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未办理驾驶证的情况。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告知书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呼气酒精测试值为188mg/100ml的情况。血样提取确认表证明提取黄某某血液的情况。鉴定委托书证明委托鉴定的情况。鉴定结论告知书证明告知被告人黄某某鉴定结论的情况。查获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的情况。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从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87.9mg/100ml的情况。5、视听资料。公安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明: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有故意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强
检察官:何献伟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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