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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冠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冠县定远寨镇**路东段由西向东行驶至**石膏厂路段时,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冠县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8.6mg/100ml。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远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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