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2********,汉族,初中毕业,山东****有限公司员工,住单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9月2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10月9日,本院将此案退回单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日,单县公安局重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牌号为鲁******的二轮摩托车沿单县单州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小区路段与赵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黄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单县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和赵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毒物检验鉴定报告和单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川
检察官助理庞磊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案卷和证据材料。
_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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