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农,住沂水县**街道**村**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6时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水县西城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西路口北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祥福
李建蕾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493****)。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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