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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公园**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号。2009年2月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经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一纬八路路口处时,遇王某某驾驶鲁******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董某某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同向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2.3±11.5mg/100ml,达到醉酒值。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董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王某某5000元,赔偿董某某22700元,并取得该二人谅解。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交易记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修理单复印件、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打印件、强制凭证、通知书查询打印件、全省交通违法详细查询结果打印件、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人口信息。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系自首、已赔偿事故对方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珊珊

检察官助理:张磊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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