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公刑诉〔2018〕10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02197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住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6号21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视听资料;3、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书证;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辉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373****。
2、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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