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4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11992********,汉族,大专文化,**医药职员,住常熟市**路**号**园**幢**(户籍所在地常熟市**街道**路**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于2016年10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 年3月23日2时许,饮酒后驾驶苏EC****小型轿车从常熟市闽江东路渔人码头酒吧出发,行驶至常熟市莫城街道招商东路白雪路路口停车入睡,后遇民警盘查时操作不当车辆前行,与车头前方停放的警车发生碰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车受损部分价格共计人民币2658.25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警车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玲燕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仪录像和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光盘各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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