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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4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村委**庄,无工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3时13分许, 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南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6公里附近时, 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 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合量为12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抽血现场照片、告知鉴定意见笔录、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法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发政

检察官助理:宋文奇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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