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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1〕13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本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洪江市**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20年11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黄江镇长洞街精艺音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黄某甲的血中乙醇含量为254.6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身份材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黄某乙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6.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醉酒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玲利

检察官助理:林可欣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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