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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98********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镇**村**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天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05分,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黄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3.43mg/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途经本市桥头镇桥光大道邮政储蓄银行路段,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无号牌二轮电动车;2.书证:户籍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无证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宁

检察官助理:叶淦坤

2020年11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电话号码:136********)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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