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5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经鉴定,黄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98.63mg/100ml)驾驶一辆粤T5****号牌小型轿车在本市**镇**停车场启动车辆刚刚驶离停车位,车辆右前轮碾压到行人被害人包某某的右脚,造成包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包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4.现场勘验材料: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常锐
2020年8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2830****;保证人方某某,联系电话1591334****。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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