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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台山市**街道**大道**号**房。2019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S****号二轮摩托车由台山市台城V8酒吧往富城大道富城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富城市场后下车买东西时,与店主发生口角,随即报警,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黄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29.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

5、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绮红

检察官助理:伍静娈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居住在台山市**街道**大道**号**房,联系电话1355696****。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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