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22时02分许,酒后驾驶粤A3****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礼岗路出江燕路西99米时,碰撞停车场出入口拉杆(未造成损失),随后民警到场处置,被告人黄某某又拒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被强行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惟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婷
检察官助理 黄洁莹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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