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7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4时15分,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荔湾区悦成路进荣兴路南25米时停车睡觉,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小妹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1331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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