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8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1时0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广州市黄埔区科朗路出塱尾大街南259米处,与韩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责。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7.3mg/l00mL。被告人黄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 现场执法视频、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济慈
附: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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