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由**岭村道方向经**大道**岭加油站红绿灯路口左转弯驶入**大道时,与蒋某某驾驶的沿**大道由**镇方向往惠州市区方向直行的粤LW****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黄某某受伤送院,后被交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48mg/100ml。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黄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对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充分注意路面状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跃东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3348****;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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