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95********,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中心**栋,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栋**房,2020年2月21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喝酒后驾驶粤MT****二轮摩托车(载史某某)由梅县区新县城**往**方向行驶,零时13分许,行驶至梅县区****地段时,与温某某驾驶的粤MW****小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史某某受伤及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7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禄明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0909****)。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