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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5 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某某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其结果为12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6.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认某某决定书等;2.被告人黄某某的某某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无某某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某某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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