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搭载潘某某、郑某某的粤R/57J9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飞霞山坑尾村路段时,自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潘某某、郑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90.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郑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说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潘某某、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6.搜身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显忠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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