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号:6PCB3190053396)红色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城西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清新区太和镇城西大道老友记饭店门前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执勤民警查获,酒精呼气测试时测试结果为193mg/100ml,后被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黄某甲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从黄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彩霞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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