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身份证号码445102199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号,现住广州市天河区**号**房。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07时18分,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U69***小型越野客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进体育西路东47米(祥龙花园停车场出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被告人黄某某现场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黄某某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15.3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谅解书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冼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血液检验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其被查获后拒绝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期限从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联系电话1382835****,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866568****;
2.侦查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视频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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