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8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区**村**巷**号。因本案2020年4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牌为粤B5****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白云区华南快速三期北侧6公里48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53318****、1371132****。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1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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