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58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广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柳州市鹿寨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桂A****V小汽车沿南宁市江南区**由某某桥方向往永和桥方向行驶,行至某某村路段时,其驾驶的车辆与道路中央的施工围挡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围挡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89.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查笔录、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