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住广西平果县**镇**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城东大酒店沿平果县铝城大道往体育场方向行驶,行至麒麟华府小区消防通道时,碰撞被害人郑某某停靠在路边的桂A****2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6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2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淑瑜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7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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