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8********,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K****8号小型轿车,在来宾市兴宾区滨江北路来宾饭店门前路段追尾碰撞对韦某某驾驶的桂G****7小型轿车(搭乘蒙某某),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蒙某某报案后,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黄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44mg/100ml,后民警对黄某某抽取血液样本,并送至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4.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黄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松
检察官助理:谭丽颖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视听资料二张以及量刑建议书二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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