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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B****7号中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洛维大桥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31毫克/100毫升,后由医务人员对其抽取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04毫克/100毫升。

2020年7月1日,经交警电话联系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置,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伟杰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一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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