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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6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百色市乐业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4日由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田宗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12日晚,黄某某在家中吃饭并喝酒,后来驾驶桂L****6两轮摩托车(逾期未年检)去乐业县城。21时许,当车辆行驶至40米大道处被交警查获并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7.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实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3.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4.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未年检机动车辆,血液乙醇含量为107.17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光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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