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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桂J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3线由黄洞乡都江口行驶至国道323线651公里加500米即黄洞乡信滩(地名)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49.16mg/100ml。2020年9月16日16时25分许,黄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酒后驾驶桂J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3线由黄洞乡往八步方向行驶,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3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两次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秋香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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