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同名黄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0********,壮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桂L****3号两轮摩托车搭载陆某某沿省道320线由那坡往靖西方向行驶,至该线12KM+300M路段,车辆左转弯驶往道路左侧的岔路口时与对向由梁某某驾驶的桂L****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8.38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梁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行驶证、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梁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ml以上,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零霄宇
检察官助理:黄青全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994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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