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9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无,住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21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Z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龙盛路线自东向西由龙夏路方向往东江路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龙州镇龙盛路建设银行门前处路段,适有覃某某驾驶桂F****9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对向行驶,双方交会时发生刮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黄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小群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17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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