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中共党员,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水口镇**村**号,现住德化县龙浔镇宝山路**号**室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浔中镇仙境村往德化县职业技术学校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Y140线1km+474m路段时摔倒,造成黄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50.43mg/100ml。经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办案民警书面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侦破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陈南军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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