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71********,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三轮摩托车,沿新都区石板滩镇云石路往青白江方向行驶,同日13时许,车行驶至石板滩镇云石路双柏村卫生站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无号牌红色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正三轮摩托车。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624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286****);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