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71********,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三轮摩托车,沿新都区石板滩镇云石路往青白江方向行驶,同日13时许,车行驶至石板滩镇云石路双柏村卫生站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无号牌红色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正三轮摩托车。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286****);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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