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焉耆垦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69********,汉族,初中文化,**团**连职工,户籍地:新疆和静县**团**连**栋**号,住该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10月13日分别被焉耆垦区公安局、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新M*****号两轮摩托车从**团**小区大门自东向西行驶到该团**小吃门前的路段时,被焉耆垦区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血(尿)样提起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王某某、汤某某2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法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杰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和静县**团**连**栋**号。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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