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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9********,彝族,专科毕业,昆明市***生鲜食品有限公司配送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曲靖市宣威市**街道**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本市五华区**路**路交叉口北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59.96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检察官助理:贺承宇

2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38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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